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審查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」草案,採納民進黨立委吳玉琴、江永昌委員提出修正動議,租賃住宅押金的金額,不得超過2個月的租金總額,房客應於簽訂租賃契約的同時給付房東。同時,房客如遲付租金或費用達2個月租額,經催告仍拒繳,房東可提前終止租賃契約,房客不得要求任何賠償。
草案也訂定「二房東條款」,房客應經房東書面同意,才能轉租其租用的住宅全部或一部分,但房客簽訂轉租契約時,應向第二房客提供同意轉租的書面文件,並於轉租契約載明其與房東的租賃標的範圍及期間。同時,房客也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30天內,以書面通知房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