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師劉韋德說,依《民法》規定,房客若還在承租合約內,就算房東把房子的所有權轉給第3人,其租賃契約對於房客來說仍繼續存在。但要特別注意,若是未經公證的不定期契約,或期限超過五年之又未公證的契約將不適用。
意指小琳可以繼續承租,與新房東走完租賃契約,不需搬家,但若小琳與房東雙方鬧不合,不想再租下去,她可以向房東求償其他費用嗎?
律師劉韋德認為,如果房東沒有違反租賃契約或法律相關規定的話,房客要提前解約還要向房東求償相關費用都是有難度的,但如果雙方協議提前解約,房東承諾願補償一些搬遷費等,最後房東卻無故不履行的話,房客就可以向房東主張費用或提出民事訴訟。